发布时间:2024-11-21 09:10:12 阅读量:
原告与被告系祖孙关系,被告系原告的姥姥。原告和姥姥均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村民,二人户口在一个户籍内。2011年原、被告所在的村旧村改造,房屋开始拆迁,当时该村的拆迁政策是一代人给一套楼房,原告和姥姥各分配了一套楼房,因为姥姥是名义被拆迁人,所以分配的两套楼房的房证写的都是姥姥的名字,其中一套楼房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某街某号楼某单元1107的房屋(以下简称1107房屋) 所有权人为被告何某某,实际权利人是原告。
2021年3月7日,原告冯某某 (丙方) 与被告 (甲方) 及案外人冯某波8868体育注册、付某梅(共同乙方) 、付某茹、付某燕、付某红、付某顺(共同丁方) 签订“协议书”,就1107房屋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107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所有权利和利益全部归丙方个人所有,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返还购房款的权利,如该房屋符合政策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时,甲方应无条件将该房屋过户至丙方即原告名下,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的户口可以在甲方的户籍内继续存在三年,三年后丙方应无条件迁出,且丙方保证不会将妻子和孩子的户口签署甲方的户籍内8868体育综合,甲方现有的住房及一切财产与丙方无关。
之后,原告何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1107室房屋依法享有财产性权利。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委托人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双方的主张。积极指导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评估纠纷的产权归属等问题。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亲属签订协议,对案涉房屋的归属、使用等进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
最终,本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地1单元1107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性权利全部归原告冯某某所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亲属签订协议,对案涉房屋的归属、使用等进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从被告的答辩意见来看,被告同意将1107房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所有,同时原告也已实际占有使用1107 房屋,故对于原告就确认案涉房屋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就原告应当将户口迁出的抗辩意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可知,原告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将户口迁出,现尚未到双方约定的期限,原告对此称其正在积极想办法将户口迁出,再结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故对对该部分抗辩意见不予采纳。